信托新規要來了!注冊金門檻提至5億,明確九大紅線,行業迎新一輪洗牌
出品|WEMONEY研究室
文|南柯
日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簡稱《辦法》),這是自2007年原辦法實施以來首次全面修訂,標志著信托行業進入強監管、防風險、促轉型的新階段。
此次修訂圍繞信托公司“受托人”定位要求,調整信托公司業務范圍,進一步明確信托公司經營原則、股東責任、公司治理、業務規則、監管要求、風險處置安排等,完善促進信托業強監管防風險高質量發展的監管制度體系。
01 修訂背景:破解行業積弊,銜接監管新規
現行《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已運行18年,其部分條款與當前行業轉型需求脫節。例如,原業務分類模糊導致部分信托公司偏離資產管理主業,股東管理松散、關聯交易不規范等問題頻發,疊加資管新規、信托業務三分類等新政策出臺,制度銜接亟待完善。
此外,國務院辦公廳2025年1月印發的《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信托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要求配套政策跟進,《辦法》作為核心配套文件,承擔著規范行業定位、優化業務結構、防范系統性風險的重任。
此次修訂不僅是對過往監管短板的補足,更是對信托行業功能定位的重新錨定——從“融資通道”轉向“受托服務”,從規模擴張轉向能力驅動,為服務實體經濟、助力共同富裕提供更專業的金融工具。
02 核心修訂內容:三大維度重構行業規則
《辦法》旨在引導信托業務回歸本源,剝離非核心業務。《辦法》以“信托業務三分類”為基礎,將原有5類信托業務調整為資產服務信托、資產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三大類。其中,資產服務信托聚焦家族信托、預付資金管理等場景化服務;資產管理信托強調投資管理能力;公益慈善信托則強化社會責任屬性。
同時,《辦法》取消“投資基金發起”“代保管”“財務顧問”等4項與主業關聯度低的中間業務,避免信托公司因業務泛化而偏離核心職能。值得注意的是,信托資產運用方式保留了“貸款”選項,為存量業務整改和特定場景服務保留靈活性。
針對股東行為失范、關聯交易亂象,《辦法》提出多項硬約束:對于股東準入與責任,注冊資本門檻提升至5億元,禁止委托資金入股,并建立股東定期評估機制,對違規股東實施強制退出;在治理架構優化方面,要求信托公司將黨建寫入章程,并設立由獨立董事牽頭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權益保護專門委員會”,從制度層面保障受益人利益;對關聯交易進行穿透管理,要求雙向核查關聯交易資金來源與用途,防止利益輸送。此外,《辦法》引入績效薪酬延期支付與追索扣回制度,約束短期逐利行為,推動構建“以義取利”的受托文化。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明確信托業務九大禁止行為,明確信托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在從事信托業務時禁止保本保收益、嚴禁不當銷售、嚴禁通道類業務和資金池業務、嚴禁違規擔保、嚴禁不正當交易或者謀取不當利益、嚴禁挪用信托財產等行為。
在風險處置層面,首次系統化明確市場退出路徑。具體為,流動性支持:允許信托公司向股東申請流動性借款或定向發債;處置工具創新:引入信托業保障基金參與風險處置,強化央地協同;退出機制:細化接管、重組、破產程序,明確高風險機構可被撤銷。
《辦法》過渡期安排至2028年,為存量業務整改留出緩沖空間,但逾期未完成者將強制退出。
03 行業格局重塑:分化加速與轉型機遇
未來隨著《辦法》落地,信托業務格局重塑。
頭部機構優勢進一步凸顯。資本實力雄厚、治理規范的信托公司將在家族信托、綠色信托等新賽道占據先機;
同時,中小機構生存承壓。注冊資本門檻提升與股東資質審查趨嚴,可能迫使部分中小公司通過增資、合并或轉型求生;
此外,投資者教育迫在眉睫。剛性兌付預期徹底打破后,市場需逐步適應“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新邏輯。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為業務創新預留了空間—新增代銷、投顧、資產證券化技術服務等業務范疇,未來信托公司可通過科技賦能探索服務實體經濟的創新模式。
隨著業務邊界清晰化、治理責任剛性化、風險處置市場化“三駕馬車”并進,信托業將告別“通道依賴”的粗放時代,轉向以專業能力、合規文化為核心競爭力的高質量發展新階段。未來,信托公司需在合規框架下深耕專業化能力,培育以受益人利益為核心的受托文化,方能在新一輪行業洗牌中立于不敗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