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保險機構消保評價辦法出爐,“糾紛化解”情況占比25%
出品|WEMONEY研究室
編輯|劉雙霞
7月16日,WEMONEY研究室獲悉,銀保監會下發《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評價辦法》(簡稱《辦法》)給各銀保監局,各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直銷銀行、理財公司,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
根據《辦法》,消保監管評價對象為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向消費者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的銀行保險機構。
消保監管評價要素包括“體制建設”“機制與運行”“操作與服務”“教育宣傳”“糾紛化解”5項基本要素和“監督檢查”1項調減要素。5項基本要素總權重為100%。
其中,“操作與服務”一項權重最高,為30%。該要素主要評價銀行保險機構日常經營和服務中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有關要求的落實情況,包括但不限于營銷宣傳、適當性管理、銷售行為管控、合作機構管理、服務質量與收費等。
“糾紛化解”要素主要評價銀行保險機構投訴管理、投訴數量以及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落實情況。權重為25%。
消保監管評價總分值為100分,最小計分單位為0.1分。根據最終總體得分,消保監管評價結果分為四個等級。等級數字越大表示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越多,需要越高程度的監管關注。
消保監管評價總體得分在90分(含)以上為一級;75分(含)至90分為二級,其中:85分(含)至90分為二級A,80分(含)至85分為二級B,75分(含)至80分為二級C;60分(含)至75分為三級,其中:70分(含)至75分為三級A,65分(含)至70分為三級B,60分(含)至65分為三級C;60分以下為四級。
對評價結果為二級的機構,將通過窗口指導、監管談話等方式督促其加強日常經營行為管理,有效防范操作風險。對評價結果為三級的機構,除可采取對二級機構的監管措施外,還可視情形依法采取下發風險提示函、監管通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內部問責等方式要求其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體制機制建設和執行,必要時公開披露其不當行為。
對評價結果為四級的機構,除可采取對三級機構的監管措施外,對于整改措施不力或到期仍無明顯整改效果的機構,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在開辦新業務、增設分支機構等方面采取相關監管措施。
對于評價結果為三級及以下或在同類機構中排名持續下降的機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增加現場檢查頻率,并要求機構進一步提高消費者權益保護內部考核在其綜合績效考評體系中的權重。
此外,《辦法》指出,對于農村中小銀行,銀保監會派出機構每年可根據工作實際,僅對法人機構開展評價,并自行確定機構覆蓋范圍。原則上應5年全覆蓋,每年覆蓋率不低于20%。
另據21世紀經濟報道消息,銀保監會就《 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部分保險機構征求意見,擬將消費者權益保護考核納入綜合績效考核體系,權重占比不低于總分值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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