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啟動競業限制后的兩種命運:要么轉行,要么賠償巨額違約金
出品|派財經(ID:paicj314)
文|王得政 編|派公子
簽?還是不簽?這是個問題。
“不簽就沒辦法入職”,多位互聯網公司HR告訴派財經,入職就簽競業已成為不少公司的“標配”,為了讓員工簽競業限制協議,有些企業還會軟硬兼施,軟的以股票為餌,硬的卡離職證明等。
可是,一旦違約,員工便要負擔多則千萬、少則數萬的巨額違約金。此前,據多家媒體報道,科大訊飛前高管陸昀跳槽到騰訊后,由于其違約競業限制協議等,被判賠償科大訊飛1200萬元。
新聞一出,輿論嘩然。
如果將陸昀與科大訊飛糾紛放至全業內,我們會發現由競業限制引發的糾紛由來已久。2017年,斗魚向原技術骨干張先生索賠競業限制違約金61.2萬元;2020年,聯想向前副總裁常程索賠競業限制違約金525萬元等。
張先生說,與斗魚的競業限制糾紛,他打了3年的官司,但最后還是失敗了。“至今,我也無法接受判決結果,斗魚競業限制范圍太廣了。”
派財經發現,不少公司競業限制范圍過于寬泛、模糊,甚至有公司競業直接覆蓋整個互聯網領域。原本平等互惠的競業限制有被濫用的傾向,一些“打工人”被迫拋棄行業積累,重新選擇行業。
01 與斗魚的3年官司
斗魚向張先生索賠數額幾乎覆蓋其在斗魚工作的所有收入。
根據(2018)鄂民終1XXXX號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判決書”),張先生離職前一年(2015年10月29日至2016年10月28日)斗魚公司向其發放的工資總計為20.4萬元。
“我在斗魚工作2年左右,稅后收入大概58萬多元。”張先生透露,法院也認為斗魚索賠金額過高,判令他賠償30.6萬元。
但這筆賠償對張先生仍是一筆難以承擔的巨款。于是,他與法院商定,30.6萬元的違約金分2.5年還清。“再有1期,我就全部執行完了。”提及這筆巨額違約金,張先生直言,他留有心理陰影。
“現在公司要的競業限制違約金,太嚇人了”,多位互聯網大廠員工直言,離職比過去慎重了。
一家大廠研究員高林(化名)說:“互聯網公司競業基本覆蓋了全行業,他們聽說過的公司都往競業限制協議里面塞,離職后如果‘被競業’就只能在家躺著。”
此前,網上流傳過一張據稱是拼多多競業限制協議的截圖。
(圖說:一位網友在社交平臺發布的拼多多競業限制協議截圖。)
這張截圖不僅涵蓋阿里巴巴集團、螞蟻金服集團、騰訊集團、京東集團、蘇寧集團等30多家互聯網知名公司;還包括多家互聯網巨頭持股比例超過20%的公司;還包括上述公司的關聯公司。
“說實話,現在不少公司競業限制的范圍過于寬泛,甚至有些流氓。”某公司創始人林一(化名)認為。
張先生賠償的核心原因也是斗魚競業限制范圍。
2016年年底,張先生從斗魚離職后,曾先后就職于怡刻科技與趣加科技。當然,這兩家并不是違約的直接原因,真正觸發違約條款的是它們背后的關聯公司——趣娛。公開資料顯示,趣娛主攻直播市場。判決書指出,趣娛公司與斗魚存在競爭關系,故張先生構成違約。
張先生始終不愿意接受這一結論,趣娛與斗魚直播市場并不重合。“退一萬步說,這又和我有什么關系?”張先生委屈地說:“我入職的怡刻科技和趣加科技都不是直播公司,我在趣加科技又主要從事海外游戲鏈路的優化。對此,趣加科技還特意為我出過兩份證明:一份是證明我在趣加科技從事運營相關工作;另一份是證明,在我工作時間內,趣娛的直播業務并未實質性開展??。”但顯然,這兩份證明也沒能讓張先生翻盤。
從判決書可知,斗魚在競業協議的第二條約定中明確表示:截止員工離職,與斗魚及其關聯公司已開展的業務有競爭關系的公司,張先生不能以任何形式入職。其中包括但不限于:B站、優酷網、YY直播、風云直播、游戲風云、愛奇藝、搜狐網、56網、新浪網、太平洋游戲網等20多家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這里面還包括,與斗魚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直接競爭的單位,及其直接或間接參股或控股或受同一公司控制的單位。“我一直以為這里的‘直接或間接參股’指的是斗魚關聯公司,沒想到新公司直接、間接參股都算在其中。”張先生坦言自己有苦難言,打了3年的官司,最終還是敗訴。
盡管,很多公司的競業限制看上去合理合法,可是細細分析,其中充斥很多不平等的、甚至霸道的條款,也導致在實際執行中,各方理解條款不一。
02 不平等條約
需要注意的是,張先生也拿到了斗魚的競業限制補償金。
在2016年11月至12月的兩個月里,他每月都會收到1萬左右的競業補償金,大概相當于他原先在斗魚收入的60%。而按此計算,他在一年的競業期內,可得到補償金總額約為13萬元,“這還不到我賠償斗魚的40%”。
一家小公司員工表示,他們公司更夸張,每月競業限制補償金只有1000元,但違約金卻是員工在任職期間獲得報酬總額的4倍。
林一告訴派財經,通常情況下,競業限制補償金應是勞動者離職前一年平均月收入的30%—60%。不過,有些公司會鉆空子,比如直接在競業協議中每月定額補償1500元,甚至不在協議中具體表明補償金。
相對于這些員工放棄的機會,企業付出的補償金并不高。
高林表示:“很多公司的競業限制協議范圍,基本上將員工原先從事的行業封死。”這樣的競業限制范圍仿佛是在告訴你:“要么轉行,要么違約付我們巨額賠償。”
然而,對于日新月異的互聯網行業來說,一個領域從探索到風口再到成熟,可能只需要短短幾年的時間,抓住這個機會對于很多從業者而言,尤為關鍵。
“特別是一個行業還在探索期的時候更是彌足珍貴,”林一坦言,“如果在這個時候給簽了兩年的競業限制協議,兩年之后再想回到這個行業,基本就很困難了。”
可是,轉行遠比人們想象中困難。“很多技能無法完全遷移到另一個行業,這些對從業者的損害性都非常大。而且,轉行進入新行業,沒有一定經驗,很多公司也不想要,就算入職了一家新公司,職位和薪資,都可能比原來有所下降。”資深獵頭張蕭(化名)表示。
在這樣的背景下,一些想要離職的員工駐足十字路口,不知該何去何從,怨聲載道。
多位互聯網公司的員工表示,在他們入職簽合同時,公司就讓他們把競業限制協議也簽了。“簽的時候,公司拋出股票等各種誘惑,但他想要搞你的時候,也毫不留情的啟動競業限制協議。”他們告訴派財經,簽完競業協議的員工,在競業限制上已沒了決定權。
林一直言,啟動競業限制協議的決定權,確實握在公司手中。“如果公司覺得這個人沒有必要申請,就不發起了。”林一表示,“一旦啟動,公司也需要付出一定成本給予補償。”
可是,這并不意味著他們會放棄約束勞動者離職機會。“他們總是試圖最小的成本換取最大的利益”。林一表示,不少公司雖然未正式啟動競業協議,但是他們會利用該協議阻擋員工離職,或者控制他們不加入其他競爭對手公司。
“我們公司每個離職的員工都要簽競業限制協議,不簽就不給發離職證明。”一家視頻公司員工表示,實際上,他們公司很少真正發起競業限制,只想用這樣的方式威脅他們,“真有人被忽悠住,不敢去競品公司”。
種種跡象表明,現在,很多公司的讓員工簽競業限制協議已背離初衷。員工放棄去同業的機會,公司按工資比例給予合理補償,原本是平等互惠的,但如果競業限制被濫用后,也就變了味。
03 存在的意義
競業限制其實由來已久。
最開始的競業限制,主要是針對于公司的董事、經理的競業禁止制度。其目的是為防止他們等利用其特殊地位損害公司利益。現在的《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的明確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僅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三類員工。
所以,競業限制初衷是限制企業高管和掌握核心技術、核心機密的人員。
現在,越來越多的公司運用競業限制協議,原因可歸結為兩點:
一是來源于企業的不安全感。在經濟活躍度較高的當下,人們對一家公司的忠誠度降低,更換工作更加頻繁。“過去,很多人在一家公司一干一輩子,但現在截然不同,公司人員流動率非常高,尤其是互聯網公司。”張蕭表示,這時候企業也要保證人員和技術的底層安全。
二是,人們對于核心知識產權越來越重視。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都意識到,需要保護知識產權。“有些企業的核心技術一旦被另一家公司知道,勢必會讓本公司處于劣勢,甚至會幫助另一家公司崛起。”林一直言。這時候,競爭限制協議就是企業非常直接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手段。
張蕭認為,競業限制協議本屬于雙方平等簽署的協議,個人要清楚只要簽了字,他們就需要遵守協議。但實際情況是,很多人在簽競業限制協議時,忽略了協議背后的違約成本。
《勞動合同法》中也有相關規定:如果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不僅要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還要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進行賠償,并且支付完違約金后,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但需要注意的是,競業限制不是法定義務。“它屬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約定義務,勞動者可以選擇不簽。”一位業內分析人士表示,用人單位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者可向用人單位索賠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濫用的競業限制將拖累行業發展。
如果競業限制協議變成一個霸王協議,勞動者不簽也要簽,限制范圍無限擴大,表面上看,受傷的是那些希望通過跳槽,提高薪酬待遇、獲取更多學習機會的打工人,但從長遠來看,一個行業一旦失去了人員流動性,行業發展也必將失去活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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